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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2008-05-29 12:47:49.0
浅谈人大代表专职化
2002-11-19
丁怀强 张宝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人民群众关于强化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职责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能否实现专职化值得商榷。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但在实践中,代表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代表”、“挂名代表”、“领导代表”、“哑巴代表”等称谓是否准确,而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分析代表在政治生活中作用发挥不够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和地域、职业的制约,影响了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三是代表素质较低,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代表文化水平低,参政议政能力差,代表观念、责任观念、法律观念不强,误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经常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闻不问,觉得自己问了说了也没用,老好人思想严重,在工作中只愿当观众,不想当“演员”,更有甚者,把法律赋予代表的优越条件和权利当作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为自己事业“锦上添花”,对代表职责和作用的认识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
综上所述,相对于人大制度建立的初衷和宪法,法律的要求而言,我们有必要在人大代表专职化上做出探索,笔者拙见,代表专职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代表看到了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要完成好这一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就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专业知识,深刻理解领会党关于人大建设的政策理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压力感,以此来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利于代表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执行代表职务上来。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代表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解脱出来,不再受到兼职时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困扰,可以尽心尽责地干好代表本职工作。三是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民主化程度。一方面代表能够增强自警、自律意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和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代表执行职务时避免了过多考虑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等不良因素的影响,自觉地克服了看领导和周围群众眼色履职的麻烦,可以专心致志地参政议政,更好地维护选民利益。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议会议员专职化的做法和经验,在代表专职化工作上,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代表专职化应从法律角度把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职务进行规范,要明确专职代表的产生办法和所占比例,确定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使代表专职名副其实。
其次,引入竞选机制。要加大代表选举的公开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程度,改进代表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制定严格的专职代表选举标准,把住专职代表源头关和入口关,通过采取介绍候选人实际情况及施政纲领、候选人参加公开演讲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代表,认识代表,真正把有经验、有文化、有能力、有热情、懂业务、懂法律并忠实于人民利益的人选到专职人大代表岗位上来。
第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规范专职代表的履职行为,提高专职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代表定期述职和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使专职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同时,要积极探索对专职人大代表的奖惩机制,对于人大代表违反职责的要追究其在人大内部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置专职代表工作于一个有压力、有动力的环境之下。
第四,给予专职代表经济待遇。专职代表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和政治职务,就要从其实际情况和地位作用出发,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一个坚实的经济后盾,要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待遇,给予专职代表一定的经济补贴、逐步实现由适当补贴到很高补贴的发展过程。
(作者单位:河北省玉田县人大常委会)
2002-11-19
丁怀强 张宝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随着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人民群众关于强化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职责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能否实现专职化值得商榷。
《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已经明确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其职责和作用已经构成了各级人大的主体和工作基础。但在实践中,代表表现如何,我们有目共睹,且不说“会议代表”、“挂名代表”、“领导代表”、“哑巴代表”等称谓是否准确,而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实绩突出的并不多见却是不争的事实,分析代表在政治生活中作用发挥不够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和地域、职业的制约,影响了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代表法把代表兼职作为立法基础,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要求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仅靠兼职责者的觉悟来兼而行之,就很难满足社会发展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要求,主观上代表工作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如闭会期间代表如何行使权利代表法不明确,仅靠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不断探索,随意性很强。客观上广大代表分布地域和从事职业广泛,决定了代表履行职责的局限性,使得各级人大很难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广大代表更难于拿出更多的精力执行代表职务。
二是兼职代表履职环境不够理想,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兼职代表,在反映本选区选民意愿时承担着双重身份,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督者,由于受到部门利益、自身利益的诱导和周围环境的制约,其自身很难做到二者协调统一,履行职责时往往会避重就轻,更不会把本单位本部门的问题披露曝光,给自己惹上麻烦,从而使选民的利益得不到维护,甚至错位。
三是代表素质较低,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些代表文化水平低,参政议政能力差,代表观念、责任观念、法律观念不强,误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称号”,只是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没有什么硬性任务,用不着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经常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闻不问,觉得自己问了说了也没用,老好人思想严重,在工作中只愿当观众,不想当“演员”,更有甚者,把法律赋予代表的优越条件和权利当作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为自己事业“锦上添花”,对代表职责和作用的认识没有真正提高到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
综上所述,相对于人大制度建立的初衷和宪法,法律的要求而言,我们有必要在人大代表专职化上做出探索,笔者拙见,代表专职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代表看到了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要完成好这一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就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专业知识,深刻理解领会党关于人大建设的政策理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压力感,以此来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利于代表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执行代表职务上来。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代表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解脱出来,不再受到兼职时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困扰,可以尽心尽责地干好代表本职工作。三是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民主化程度。一方面代表能够增强自警、自律意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和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代表执行职务时避免了过多考虑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等不良因素的影响,自觉地克服了看领导和周围群众眼色履职的麻烦,可以专心致志地参政议政,更好地维护选民利益。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议会议员专职化的做法和经验,在代表专职化工作上,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代表专职化应从法律角度把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职务进行规范,要明确专职代表的产生办法和所占比例,确定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使代表专职名副其实。
其次,引入竞选机制。要加大代表选举的公开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程度,改进代表选举的程序和方式,制定严格的专职代表选举标准,把住专职代表源头关和入口关,通过采取介绍候选人实际情况及施政纲领、候选人参加公开演讲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代表,认识代表,真正把有经验、有文化、有能力、有热情、懂业务、懂法律并忠实于人民利益的人选到专职人大代表岗位上来。
第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规范专职代表的履职行为,提高专职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代表定期述职和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使专职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同时,要积极探索对专职人大代表的奖惩机制,对于人大代表违反职责的要追究其在人大内部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置专职代表工作于一个有压力、有动力的环境之下。
第四,给予专职代表经济待遇。专职代表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和政治职务,就要从其实际情况和地位作用出发,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一个坚实的经济后盾,要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待遇,给予专职代表一定的经济补贴、逐步实现由适当补贴到很高补贴的发展过程。
(作者单位:河北省玉田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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